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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受雇所得:应纳税的受雇所得包括现金报酬、工资、薪金、休假 薪资、董事费、佣金、奖金、退休补贴、额外待遇、通过雇员股份计划获 得的收益和作为服务补偿的津贴。
2 非通常居民计划:根据“非通常居民(Not Ordinarily Resident, 简称NOR)”计划,居民身份不符合两年或三年优惠条件(参见“纳税义务”) 的居民雇员可享受以下优惠,有效期为五个连续纳税年度:
A.按时间分摊受雇所得;
B.雇主对非强制性海外养老基金或社会保障计划的缴费免税(某些例 外),免税以中央公积金(CPF)规定的“普通”和“额外”工资的最大缴 费限额为限。
(2) 非应税所得
在新加坡,资本利得不纳税。但在某些情况下,税务机关会将涉及收购和处置不动产、股票证券的交易视为实质上的贸易活动。相应地,从此类交易中产生的收益也应纳税。此类收益是否应纳税视具体情况而定。
(3) 免税所得
1 来源于新加坡的投资所得(即不被认定为从贸易、个体经营或专业服务中取得的收益或利润的所得),如果直接来源于个人的特定金融工具, 包括标准储蓄、活期和定期存款,免征税收。例如债券利息收入、年金、 单位信托基金分配的收益,都属于此类所得。
2 居民个人在新加坡收到的所有国外来源的所得(通过合伙企业取得的除外)都是免税的。


个人扣除项目及免征额:准许新加坡个人居民进行个人扣除。表5总结了 2017 纳税年度(2016 日历年中获得的收入)的一些扣除项目:
职业母亲的子女减免和外籍女佣的扣除项目适用于在新加坡工作的已婚女性。父母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生育退税(Parenthood Tax Rebates)。 预备役军人及其配偶或父母可享受特殊扣除项目。
准许以下针对人寿保险费用或者其他被认可的养老基金缴费的税前扣除项目:
因从事贸易、个体经营、专业服务或职业活动而产生的亏损和超额资本冲减可用来抵消同年其他应税收入。任何未使用的贸易损失和资本冲减额都可以向将来年度无限结转,以抵消所有来源的未来收入,但会受到某些条件的限制。
此减免也适用于本年未使用的折旧免税额和经营损失向过去年度结转,
但同样需要满足某些特定条件。

双重征税减免适用于向未与新加坡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税收安排)的国家(地区)提供专业服务、咨询或其他服务时取得的所得。
如果作为新加坡税收居民的个人的一笔所得在新加坡已经被课税,但还需向境外某国纳税,且该国和新加坡之间有税收协定(税收安排),则也适用双重征税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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