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收入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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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3新加坡福智霖
不缴纳预提税的付款性质
以下类型的付款在支付给非居民时不吸引预扣税:
a.股息支付
b.向非新加坡居民公司的新加坡分公司付款
c.银行、金融公司和某些经批准的实体支付的款项
d.租船费
e.其他付款(具体查看新加坡国内税务局网站或者联系新加坡福智霖会计团队)
问:股东分红部分,有预提税吗?
答:没有必要对股息支付预扣税款,即使新加坡的一些税收协定中规定了股息预扣税率,但是新加坡目前不对股息征收预扣税~
问:向非居民公司的新加坡分公司付款,需要交纳预提税吗?
答:2014年预算中宣布,将对2014年2月21日或之后向非居民公司的新加坡分公司支付的所有第12(6)和12(7)条款项(如利息、佣金、特许权使用费或管理费)免除预提税。
豁免旨在降低向非居民公司新加坡分公司付款的付款人的合规成本。然而,非居民公司的新加坡分公司仍将对这类付款征税,并被要求在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中申报。
问:银行、金融公司和某些经批准的实体支付的款项,涉及预提税吗?
答:为便于特定实体的贷款业务获得更广泛的资金来源,并加强新加坡作为区域融资中心的地位,银行、金融公司和某些经批准的实体(统称为“特定实体”)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免缴预提税。
2011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两个日期均包括在内) 指定实体不需要对所有第12(6)条支付给所有非居民的款项预扣税款,新加坡的永久机构除外,在新加坡,为指定实体的贸易或业务支付款项。
这种增强的预扣税豁免将对以下情况生效:
2011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包括两个日期)期间对2011年4月1日之前生效的合同应支付的款项;和 2011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生效的合同应支付的款项(两个日期均包括在内)。
*在2012年预算中,预提税豁免扩大到新加坡的非居民永久机构。
因此,如果付款应在2012年2月17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支付,或产生于2012年2月17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生效的合同,指定实体无需对第12(6)条支付给此类常设机构的款项扣缴税款。
新加坡的常设机构将对这种付款征税,并要求它们在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中申报这种付款。
* * 2021年3月31日的结束日期不适用于支付给非居民公司的新加坡分支机构的款项,因为对支付给这些实体的所有第12(6)和12(7)条款项免除预扣税。
问:租船费,需要交预提税吗
答:2012年预算宣布,对支付给非居民(不包括新加坡的永久机构)的船、航次和定期租船的款项给予预扣税豁免。豁免适用于2012年2月17日或之后到期应付的包机费。这项豁免将进一步增强新加坡作为国际海事中心的竞争力,并降低租船人的商业成本。
问:免除预扣税的其他付款是什么呢
答:卫星容量付款,国际海底电缆容量使用费,包括不可撤销使用权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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