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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双重征税协议(Avoidance of Double Taxation Agreements, DTA)是新加坡与另一个司法管辖区(条约合作伙伴)达成的协议,该协议的目的是减轻其他管辖区居民在一个司法管辖区所获得的收入的双重征税。
DTA的目的: DTA规定了新加坡与其条约合作国之间就两个管辖区跨境经济活动产生的不同类型收入的征税权。DTA还规定对某些类型的收入减免税收。只有新加坡税务居民和条约合作国的税务居民才能享有DTA的优惠政策。如要查明新加坡的条约合作国,请参考税务局网上的DTA合作国列表。
DTA的好处:
· DTA的主要目的是确定何时以及如何在进行创收活动或付款的国家实施税收,其可以界定跨境交易的司法管辖权。
· DTA也明确界定了每个国家的征税权。
· DTA也通过授权缔约国税务局之间的信息交流来防止国际逃税。
· DTA允许个人或公司申请减免海外缴税。
DTA的受益人:只有居民才能从DTA的申请中获益,新加坡所得税法第2章规定居民的定义如下:
· 居民个人 – 是指在纳税年度的前一年,除了合理且与该个人为新加坡居民的判定不相矛盾的暂时离开之外,居住在新加坡的个人,包括纳税年度的前一年在新加坡实际居住或就业(公司董事除外)183天或以上的个人;以及
· 公司或团体– 指公司或团体的管理和控制地在新加坡境内,该公司即为新加坡居民企业。
当公司从缔约国赚取收入时,其可能根据DTA的规定享有一些优惠的税收政策,即新加坡税务居民在该国能享有降低税率或免税的福利。如要享受这项福利,公司需要向外国税务机构提交新加坡居留证明,以证明其是新加坡税务居民。
当公司在新加坡获得外国收入时,可能会被要求缴税。如果DTA的利益不是免税,而是降低税率,那么新加坡公司在外国管辖区也会被要求纳税。这样的话,DTA允许新加坡公司针对同样的收入以申请外国税收抵免的方式来减轻新加坡的课税征税,从而减轻这种双重征税的局面。
新加坡的条约合作国的税务居民在新加坡获得收入时,也可以享有DTA的优惠政策。如要申请这项福利,公司必须向新加坡税务局递交完整的非居民居留证明(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下的新加坡所得税减免申请),即经其居住国的税务机构正式认证,以证明该公司是条约合作国的纳税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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